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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事宜的公告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10/9/17 15:38:5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公告,现将甲、对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上述五种农药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不再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领取《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在签发年度内使用有效。

  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环保总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序号

中 文 名 称

商品编码

1

对硫磷(ISO)及甲基对硫磷(ISO)

2920110000

2

久效磷(ISO)及磷胺(ISO)

2924120090

3

甲胺磷(ISO)

2930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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