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