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经销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前必须向当地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商品质量报验,报验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报验不合格或未申请报验而擅自销售的按经销伪劣商品查处。经报验合格准予销售的商品,在批发时应附上报验合格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该批商品不再报验。
二、商品质量报验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商品质量指标的订货合同或协议,其质量指标的依据是技术标准。如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应提供标准代号和名称,是外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提供标准全文。
(二)有关商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单、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情况证明材料。
(三)实施生产许可证(包括临时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商品须提供获证材料。
(四)必要时需对该批商品进行质量抽样检验。
三、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质量报验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商品质量报验审核工作。对申请报验的商品符合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要求的,受理报验的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三日内给申请报验的经销单位或个人以明确答复,对需经抽样检验方可出具结论的,亦应及时处理。
四、申请报验的经销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受理报验的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缴纳费用。
五、各经销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报验制度,对拒不遵照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监督和处罚。
六、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