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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吉政发(1994)32号 发布时间:2010/9/16 16:22:5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一、关于资源配置问题

  全省所有化肥资源,包括省内生产收购、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外协外采等均统一纳入全省化肥总量平衡,由省统一调控。其中吉化硝铵地方留成和吉化、长山、通化二密尿素,扣除工业用肥、混配用肥和少量企业内部用肥以及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部分外,连同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和省级外协优质化肥,实行全省统一配置,由省直接调控。企业自销优质化肥由省实行导向配置,抵顶省统配指标。省统配化肥的分配,主要依据粮食产量和收购任务确定。非统配定点小化肥厂和混配肥厂生产的铵、混配肥等原则上实行地产地销。国家或省供料生产和国家调拨的农膜、农药由省统一定货、配置,其余部分由工商企业自行衔接,以销定产。纳入省统配的化肥和生产企业自销优质化肥以及省统配农膜、农药原则上在省内销售,确需出省销售的需征得省计委同意,方可办理外运手续。省外协进化肥由农资部门组织,省农资公司协调。

  省供销社、农业厅负责对全省化肥等农资商品需求量进行预测,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省石化厅、轻工厅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状况提出分品种生产数量和流向建议;省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各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总量平衡计划生产、收购、分配、进口及储备计划。所有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要认真执行计划,签定合同,均衡生产,均衡收购,均不得擅自拒交拒收,抬价压价。违者除收缴其不正当所得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严肃处理。

  二、关于流通渠道问题

  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主渠道,对全省农资市场供应负责。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上简称农业“三站”)和农资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化肥、农药和农膜经营。

  省统配化肥全部交由省农资公司系统组织经营。吉化、长山尿企业自销数量暂定控制在农业用肥总销量的15%以内,通化二密不超过50%。吉化硝铵自销量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生产企业自销化肥属农业用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混配肥生产企业,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由当地县农资公司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各级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及农业“三站”不得将化肥转给个人经营。

  三、关于经营环节问题

  省统配化肥、农膜、农药调拨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市)农资公司零售,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非统配优质化肥只能在限定的“一主二辅”渠道内经营,不能直接卖给个人。小化肥混配肥原则上产销直接见面,生产企业也可与农资部门联营联销,碳酸氢铵继续由省工商主管部门组织产销衔接,实行合同定购,直供到县(市)。

  军队、烟草和国家及省指定的农业专项用户所需化肥由中国农资公司或省农资公司直供。直供化肥和生产企业本身用化肥只限于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工业用肥只能作为生产用原材料,不得对外直接销售;混配肥由省石化厅归口管理,定点、定向安排,主要面向农业“三站”。

  四、关于价格问题

  吉化销铵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尿素出厂价格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中准价执行,吉化、长山最高可上浮20%,通化二密上浮30%,下浮不限;纳入省淡季储备计划部分,按省定储备出厂价格执行;企业自销部分及其它非农业用肥和混配用肥在不高于省定同质化肥零售价格的范围内,由供求双方协商议价。具体分企业、分品种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和监控。碳酸氢铵等地产小化肥和混配肥价格分别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和省石化厅归口作价,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对国产和进口硝铵、尿素、酸二铵三大品种化肥分别实行省级综合批发价和全省统一零售价。省内流通环节总的进销差率(不含运杂费)不超过10%,具体分品种、分对象差率、运杂费和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实行化肥综合价经营部门所发生的虚盈虚亏,不作为企业经营成果,转入省化肥价格调节基,单独核算,专户存储,滚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外协肥价差,稳定全省市场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由省农资公司管理,在物价、财政部门监督下使用。

  农膜和农药出厂价格和批发、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继续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价格或规定作价办法。

  五、关于储备问题

  为解决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予盾,正常年份全省淡季需储备优质化肥70万标吨,农膜1200吨,农药1500吨,储备期平均3-5个月。淡季储备按省定储备制度和计划执行,以农资公司为主,生产企业也应适当储备一部分。储备贷款由行专项安排,贷款利息主要通过淡旺季工厂出厂差价解决,不足部分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要建立健全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合理安排储备品种和数量,以维护生产企业正常生产,保证旺季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脱销和逾期积压。

  六、关于进口问题

  地方进口化肥由省计委统一安排,省农资公司统一组织,省内只保留一家代理机构。边贸、易货、捐赠、利用外资项目等渠道入境的化肥均纳入省计划管理,由省统一定价。地方进口化肥零售价与省实际执行零售价的差额转入价格调节基金。地方进口农膜原料、农药及中间体仍按原渠道办理。

  七、关于市场整顿问题

  化肥等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及供销社等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方案,认真核查、全面清理、重新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政策,明码标价,公布于众,加强监督。全省农资市场清理整顿工作11月底前全部结束。

  八、关于组织领导问题

  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事关全局,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务求早见成效。有关部门和工商企业要树立全局观念,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在资金、电力、运输,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保证,精心组织,优先安排,不误农时。为推进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作好组织协调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由省编委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市场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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