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鼠害、杂草的重要物资,一切农药生产、经营部门务必端正指导思想,坚决从维护农业生产的大局出发,努力增加农药生产,确保质量,货真价实,服务生产。
一、各农药生产厂一律不准生产、加工和销售未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的品种,不得在报刊、电视、广播上刊登和播放这些农药生产广告。
二、一切农药经销单位不准采购和销售未经登记的农药。对购进的农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凡因销售未检劣质农药,造成防治无效或给农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其领导者还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三、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做好宣传工作,扩大影响,缩小假劣农药的扩散面。对已销售到农民手中但尚未使用的劣假农药,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生产资料等部门要抓紧做好回收工作,并在原销售单位封存,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药销售市场的管理,对经营农药的单位要进行整顿,对经销假劣农药的单位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农业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农药的使用管理办法,坚决杜绝假劣农药上市流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