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初至11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工业松香加工肉制品的情况下,在宁远县欧家停车场开设了一个家 禽脱毛加工点,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的工业松香为鸡鸭等家禽脱毛,致使用工业松香加工出来的有毒有害的鸡鸭流入宁远县的部分酒店,非法牟利六千余元。经检测, 从许某某、周某某开设的家禽脱毛加工点查获的松香为工业松香,含铅量为2.9mg/kg。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在宁远县欧家停车场内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