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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立即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

来源:监管二处 发布时间:2018/12/6 15:13:2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教训,迅速落实12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8〕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范围

检查时间:2018年12月3日至31日。

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涉及氯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二、检查内容

(一)厂区规划与布局

1.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江苏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改造、搬迁或关闭退出。

2.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规定的防火间距。涉及甲、乙类工艺装置、设施及液体储罐与厂外公路等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是否设置不低于1米的不燃性实体护墙。

(二)自动化控制与监测报警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是否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投入使用。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4.是否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估,辨识出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落实具体防范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超限报警等功能。气柜是否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是否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现场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具备声光报警功能。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三)工艺控制与生产操作

5.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并有处置记录;重大工艺变更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6.装置开车过程中,对高温设备是否严格按升温曲线要求控制温升速度,按操作规程要求对法兰、封头等部件的螺栓进行逐级热紧。对低温设备是否严格按降温曲线要求控制降温速度,按操作规程要求对法兰、封头等部件的螺栓进行逐级冷紧。

(四)管沟与管网

7.使用和生产甲、乙类等液体的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米以外的管沟是否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8.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管道是否架空或沿地敷设。采用管沟敷设时,是否采取防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是否经水封井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是否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是否排放至密闭系统。

(五)演练与应急处置

9.是否编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演练。化工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工艺处置队建设是否到位,逃生疏散和事故处置预案是否科学,个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10.是否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是否制定带压堵漏、快速封堵等切断泄漏源的技术手段和防护性措施。是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对泄漏物料进行妥善处置

三、检查要求

(一)企业自查。涉及检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隐患做到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落实”;凡是风险管控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的,要立即组织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停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9年1月5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属地监管部门。

(二)地方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内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开展检查,全面摸清涉及氯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底数及安全生产现状,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督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强化隐患治理。各地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安委办。

(三)行业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本次危险化学品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隐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并及时通报属地政府。2019年1月10日前将指导情况上报省安委办。

四、省安委会检查指导

2018年12月3日至15日,省安委会将组成5个检查指导组(详见附件),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和12月2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的部署情况;了解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检查开展情况;每个设区市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或化工园区(港口码头、城镇燃气企业),抽查重点企业2至3家,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移交属地政府跟踪落实。各组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检查指导情况书面上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监管三处,李正宇;联系电话(传真):025—83332373。

附件:省安委会检查指导分组情况(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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